發布日期:106-06-28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是,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九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公司或工廠所在地兼營自製產品販賣,可不需申領販賣許可執照。前述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係指許可證上所登記之地址。若在其他場所販賣則需申請販賣業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