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汞產品輸入簽審

  • 發布日期:114-05-22
  •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配合聯合國汞水俣公約第四條第一款及附件A內容,環境部已公告「限制含汞產品輸入」,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禁止含汞開關及繼電器、普通照明用途高壓汞燈及非電子測量儀器(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及血壓計等)輸入。符合限制含汞產品輸入公告事項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1. 限制含汞產品輸入
  2. 限制含汞產品輸入簽審申請流程說明(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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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