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7-06-25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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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種類
包括環境衛生用藥、污染防治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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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藥劑不是環境用藥:
- 藥品: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管理,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 農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藥管理法」管理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調節有益昆蟲生長之藥品或生物製劑。
- 動物用藥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用於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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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登記為環境用藥:
- 含公告禁止含有成分(詳參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
- 環藥口服及皮膚毒性屬WHO分類極毒、高毒(詳參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持有相同成分種類許可證且來源為同一製造廠。
- 品名重複、成品中文品名含有效成分中文名稱。
- 經主管機關認定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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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詳參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單一有效成分<6%w/w。
- 漂白粉有效氯<40%w/w。
- 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
- 環境防蟲、鼠、誘引不具殺蟲作用之天然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天然除蟲菊精仍須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