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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簡介及管理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環境用藥分成3種類,包含環境衛生用藥、污染防治用藥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此外,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之不同,在管理上分為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及環境用藥原體。

  環境用藥管理策略以健全法令規章,落實整體環境用藥管理制度為主,包括登記許可制度、運作管理制度及查核抽驗制度,相關法規均已建制完全,以作為執法依據。

  另外推動環境用藥管理資訊透明化、網路查詢便捷化,已建置「環境用藥許可證照查詢系統」,提供業者、政府機關及民眾查詢合法登記的環境用藥及病媒防治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等資訊;並建置「環境用藥安全使用網站」,提供民眾認識常見居家環境衛生害蟲、安全使用環境衛生用藥,甚至環境用藥選購原則,都可隨時上網站查詢,大幅提昇管理效能。

  未來工作重點為持續加強簡政便民,提昇為民服務效能、善用媒體教化功能,加強教育宣導,提高安全用藥認知。

 

  環境用藥安全使用可記住簡單口訣—安全用環藥4要,包括:

1要對症,確認防治的對象。
2要合法,認明環境部登記核准許可證字號:環署衛輸字、環署衛製字或環衛藥防蟲字。
3要時效,確認產品有效期限。
4要識標,使用前先看標示(產品外包裝)。

安全用環藥4要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向環境部化學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相關申請規定詳見「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輸入未經許可環境用藥,由海關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

  民眾除了出國自行攜帶少量(固體、液體總量1公斤以內,超量部分需退運)環境用藥進口外,不得以航空、海運等進口郵包方式輸入環境用藥。自國外攜帶進口的環境用藥,限供自用,不得販售,如違反該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國外郵寄環藥恐觸法

 

 

       另依同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網購通路無遠弗屆,常有民眾在網拍商城、社團網站廣告販售防蚊掛片等環境用藥產品,如經查獲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化學署提醒民眾,環境用藥廣告「3不」原則:無照「不刊登、不亂買、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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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506,399
  • 資料發布日期:110-03-09
  • 資料更新日期:112-11-10
  • 資料檢視日期:1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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