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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行政規則命令

No. 標題
1 衛生環保機關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管理
2 公告行政院環保署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委託附表所定訓練機構辦理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及再訓練相關業務。
3 指定環境用藥藥效(效力)及有效成分含量分析檢驗測定機關(構)
4 環境用藥紀錄表網路傳輸提報應遵循注意事項
5 天然物質環境防蟲、防鼠、誘引產品審核表
6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書、許可證格式及許可證申請須知
7 「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紀錄」及「病媒防治施作紀錄」內容格式
8 病媒防治業於其他縣市設置連絡處,是否須分別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9 許可證已過有效期間,但產品仍在環境用藥許可證未過期前製造之有效期限內之環境用藥可否使用乙案
10 因應縣市合併,有關環境用藥標示說明書中地址之標示變更疑義
11 新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專業技術人員設置
12 輸出已取得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是否須辦理專供輸出證明文件
13 病媒防治業相關會員執行業務疑義
14 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不從事環境用藥販賣業,是否應設置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 備疑義
15 廣告偽造環境用藥適用法條疑義
16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
17 有關環境用藥僅標示製造年月,未標日期疑義
18 公寓大廈進行環境消毒除蟲工作依環藥管理法規定辦理
19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特殊環境用藥銷售對象及使用審查原則
20 已取得環藥許可證之殺菌劑,業者可否申請增加登記防治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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