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達848種(甲氧滴滴涕、得克隆、UV-328自115年7月1日生效),列管家數3857家,並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下稱毒化物)之運作,幾與先進國家同步。相關之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升管理效益。為強化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除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提報減量計畫外,對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作者規定應建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公開供民眾查閱。
(點擊下圖可開啟「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架構一覽表」)
主題:甚麼是毒性化學物質?經公告列管之毒化物依其毒性特性分為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主要目的是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安全。 分類架構:圖中以橘色方塊標示「經公告列管毒化物」,下方以四條分支說明四類毒化物,每類有不同顏色區塊與危害圖示。圖底有八個常見危害警示符號,代表各類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詳細說明: 底部危害警示圖示說明(由左至右): 法源依據: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相關公告,毒化物經環境部評估後列入公告列管,製造、輸入、販售、使用、貯存等均需遵守申報、標示、許可、運作紀錄等管理措施。 目的與意義:透過清楚分類與圖示,讓民眾、學校、產業與管理單位易於辨識毒化物風險,預防事故、減少暴露,並推動綠色化學與替代物質使用,保護人體健康與生態環境。
圖表詳細文字說明
圖表詳細文字說明
主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毒化物)應遵守的四大核心事項,以環形循環圖呈現,強調「證件、申報、預防標示、通報」四個環節缺一不可。圖中以四個彩色扇形區塊順時針排列,形成完整循環,中央標示「運作毒化物應遵守事項」。
四大事項詳細說明(依圖中順序,由上開始順時針):
- 1. 要證件(藍綠色區塊,上方):
- 內容: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前,必須事先取得相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准文件。
- 圖示:文件與印章(STAMP)。
- 意義:確保運作合法,未經許可不得製造、輸入、販售、貯存、使用或運作。
- 2. 要申報(紅色區塊,右側):
- 內容:運作毒化物需定期或即時向主管機關申報運作量、流向、貯存、使用情形等。
- 圖示:文件與印章(STAMP)。
- 意義:透過申報掌握毒化物流動,作為後續管理與稽查基礎。
- 3. 要預防及標示(黃色區塊,下方):
- 內容:必須採取預防措施(如安全貯存、通風、洩漏應變),並在容器、包裝、場所明顯標示毒化物危害圖示、警示語及中文標示。
- 圖示:危害警示立方體(包含生物危害、火焰、爆炸等符號)。
- 意義:降低事故風險,提醒人員注意防護與應變。
- 4. 要通報(棕色區塊,左側):
- 內容:發生毒化物洩漏、火災、污染或人員中毒等事故時,必須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環境部化學署或地方環保局)。
- 圖示:印表機列印文件(代表通報書面或系統通報)。
- 意義:及時啟動應變,減少擴大危害與環境污染。
圖形設計說明:
- 環形結構:象徵四大事項相互連結、缺一不可,形成完整管理循環。
- 顏色區分:藍綠、紅、黃、棕四色,便於辨識不同義務。
- 中央文字:強調「運作毒化物應遵守事項」,提醒業者核心責任。
- 圖示:文件、印章、危害立方體、通報列印機,視覺化各項要求。
法源依據與目的: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30條、第31條、第40條等規定,運作毒化物業者必須遵守「許可、申報、標示與預防、通報」四大義務。目的是預防毒化物事故、保護勞工與民眾健康、降低環境污染風險,並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快速應變。
建議業者:建立內部SOP(標準作業程序)、定期教育訓練、保存運作紀錄,並熟悉化學署「毒化物運作管理系統」線上申報平台,以符合法規要求。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圖表詳細文字說明
主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的第一項義務「要證件」:業者在進行任何毒化物運作前,必須依毒化物類別(第一至第四類)及運作量是否達分級運作量,事先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或輸出登記,取得合法資格後方可運作。圖中以流程圖呈現申請通過與否的結果,並列出毒化物8大運作行為。
毒化物8大運作行為(右側黃色圓形圖示,由上至下順序):
- 製造(工廠與齒輪圖示)
- 輸入(貨櫃船與進口圖示)
- 運送(貨車圖示)
- 販賣(購物車圖示)
- 使用(試管與化學反應圖示)
- 輸出(出口貨櫃圖示)
- 貯存(倉庫圖示)
- 廢棄(廢棄物處理圖示)
許可申請流程圖說明:
- 左側:業者(工廠建築圖示)提出申請文件(文件與鉛筆圖示)。
- 中間:申請通過(勾選文件)→ 可合法進行8大運作行為。
- 分支:未通過(紅色禁止符號)→ 不得進行任何運作行為。
- 箭頭指向右側8大行為,強調只有通過許可才能進行。
各類毒化物證件申請規定(依圖中文字說明):
- 第一至第三類毒化物(達分級運作量):
- 製造、輸入、販賣行為:應申請「許可證」。
- 使用、貯存行為:應申請「登記文件」。
- 第一至第三類毒化物(低於分級運作量):
-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行為:應申請「核可文件」。
- 第一至第三類毒化物:
- 輸出行為:應申請「輸出登記」。
- 第四類毒化物:
- 所有運作行為:應申請「核可文件」。
分級運作量簡介:第一至第三類毒化物依其毒性強度設有「分級運作量」(如每月或每年運作量門檻),超過門檻需較嚴格的許可證,低於門檻則可申請登記或核可文件。第四類無分級運作量,一律申請核可文件。
法源依據與目的: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8條、第30條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等規定。目的是從源頭管制毒化物流入市場與環境,確保業者具備合法資格與安全管理能力,降低事故風險與環境污染。
業者行動建議:於運作前先查詢毒化物是否列管(可至化學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查詢系統」)、確認運作量是否達分級門檻、備齊申請文件,透過化學署線上系統或地方環保局提出申請。取得證件後,方可合法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