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頒行:95 年6 月23 日;修訂:100 年11月25 日)
為確保本部資訊資產安全及資訊作業順利執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及本部業務需求目標,制訂以下資訊安全政策,以資各單位及全體人員遵循。
- 各項資訊安全防護及管理規定,應符合政府資訊安全相關政策、規定及法令要求。
- 所有資訊作業相關措施,應確保環境保護業務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防止敏感性資料與民眾個人資料外洩與遺失。
- 資訊資產(包括軟體、硬體、網路通訊設施及資料庫等)應予適當保護,採行合宜之備援回復措施及作業,防止未經授權或因作業疏忽對資產所造成之損害,並定期演練前項備援回復作業。
- 所有資訊安全事件或可疑之安全弱點,應即時依程序通報反映,並予以適當調查及處理。
- 應定期實施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並加強資訊安全政策宣導。
- 本政策適用於本部所有單位及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替代役、各連線使用單位、協力廠商之駐點人員)及資訊資產(包括置於本部辦公大樓、委辦廠商及委託研究機構處之資訊設施)。
- 各單位及人員違反本政策,或發生其他任何危及本部資訊安全之行為,都將訴諸適當之處置程序或法律行動。
- 本政策應每年定期評估檢討,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發展及業務需求等,以落實資訊安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