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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發生時,使相關救災應變器材能迅速送達現場,加速事故應變與支援效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24條之1規定「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應變車輛,其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為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應變車輛),於104年2月11日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其辦法定義應變車輛用途主要為「環境事故器材車」與「環境事故勤務車」兩大類,前者以配置應變與偵檢設備,後者以執行勘查與支援任務為目的。

  為符合資訊電子化與減少申請文件往返時間,應變車輛之申請需透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平台進行相關資料填寫與上傳,文件資料包含申請基本資料、車輛所有人基本資料、車輛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行動裝置與附表上傳等項目。完成上述內容後,再將平臺匯出之申請文件交由所有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

  另規定執行勤務之應變車輛需回傳即時定位點至網路系統,且出勤人員應填妥出勤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以掌握應變車輛行徑軌跡及行車安全。相關之工具與系統平臺可提供,例如:定位點回傳工具、出勤紀錄電子化留存。透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之執行,將各單位或業界之應變能量統整,以達相互支援、爭取應變時效之目的,期望有效強化環境事故之應變復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平台,系統建置網址 https://toxicdms.moenv.gov.tw/EpaCar/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平台網頁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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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9,377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13
  • 資料更新日期:113-01-05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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