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1年10月29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10073898號
參、主旨:
有關病媒防治業者領有許可執照但幾年來未有執行病媒防治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肆、說明:
一、領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雖未有執行病媒防治業務之事實,仍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完成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使用情形,並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於每年元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前1年病媒防治施藥情形;未依規定者請逕依該法查處。
二、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病媒防治業,停業或歇業時,其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循原核發程序,向原核發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登記。」,如該公司有停業或歇業之事實,請通知該公司辦理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停業或歇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