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有關環境用藥僅標示製造年月,未標日期疑義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96年3月14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60019554號

參、主旨:

檢送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1條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特殊環境用藥銷售對象及使用審查原則」如附件,供 貴局參考辦理,請 查 照。

肆、說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特殊環境用藥銷售對象及使用審查原則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1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特殊環境用藥銷售對象及使用之申請,依本審查原則辦理。

二、申請特殊環境用藥銷售對象及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申請書函: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或學術機關(機構)者,出具機關正式申請公文;申 請人 為法人者須檢附公司執照(非公司者免附)、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證明文件及說明: 1.施藥人員資料,包括身分證影本及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2.管理特殊環境用藥人員資料,指定專人管理。 3.用途說 明,包括施藥使用場所。 4.該特殊環境用藥說明,包括品名、許可證字號、數量及販賣業者。 5.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施說明。 6.購買或使 用期間說明。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特殊環境用藥銷售對象及使用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申請者所購買之特殊環境用藥,限使用於非營利行為之施藥用途。 (二)申請者所購買之特殊環境用藥須有專人管理及紀錄,施藥人員應曾接受至少10小時專業訓練,訓練內容包括環境用藥稀釋使用、安全防護、噴藥技術與器材操作維護等課程。(三)申請者應具備必要之施藥機械、稀釋器具及防護設備,所需具備之機械設備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辦理。 (四)申請之特殊環境用藥數量不得大於1000公升(公斤)。

四、學術機關(機構)申請購買及使用特殊環境用藥作為試驗研究者,不受前點之限制;其申請案件另依「學術機關(機構)購買及使用特殊環境用藥作為試驗研究申請表」辦理。

分享
  • facebook
  • line
  • 點閱次數:2,110
  • 資料發布日期:96-04-14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回上一頁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