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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病媒防治業網路刊登含有病媒防治消毒業務疑義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60011453號

參、主旨:

有關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刊登業務項目及內容含有病媒防治消毒業務(或工程)等字樣,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另同法第11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又依同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是以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刊登業務內容含有病媒防治消毒業務(或工程)等字樣,係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 並依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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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584
  • 資料發布日期:96-02-13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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