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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偽造環境用藥適用法條疑義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98年5月20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80039024號

參、主旨:

有關 貴局函詢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陳列「滅蟻清」產品,查涉未經查驗登記之偽造環境用藥或非法環境用藥廣告乙事,可否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查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 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凡未經查驗登記取得 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即為偽造環境用藥。另該法第46條規定:「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 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是以,如一般 民眾、個人或非上述業者,上網拍賣廣告環境用藥者,則為非法環藥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係指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第6條第1項第1款(偽造環境用藥)、第7條或第8條第3款之 環境用藥,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故本案應以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2條規定(非法環境用藥廣告),依同法第48條規定裁處,並追查製造或輸入偽造環境用藥來源;而不適合僅依同法第46條第4項規定裁處。

●另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該法第18條亦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 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 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故本案違法處分事宜,請 貴局本於權責,適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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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4,424
  • 資料發布日期:98-05-20
  • 資料更新日期:109-10-08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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