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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相關會員執行業務疑義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98年6月30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80056862號

參、主旨:

有關 貴會轉達並函詢病媒防治業相關會員執行業務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又依該法第19條規 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另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 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執行業務後每3年應再訓練1次,未再訓練者不得令其執行業務。上述規定係針對病媒防治業應設病媒防治專 業技術人員,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應施以訓練,合先述明。

●所詢國軍弟兄是否可協助環境消毒工作乙節,為因應民間化災、疫災及天災等救援需求,國防部國軍化學兵部隊依據行政院頒佈「災害防救 法」及國防部頒訂「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平時除完成戰備任務訓練(如噴藥消毒訓練)外,並配合政府實際需求,積極參與疫災等災 害救援,如登革熱疫情、天然災害、SARS疫情及新型流感(H1N1)等環境噴藥消毒作業,以提昇救災支援能力。

●另清潔隊施作消毒時,是否須經施作人員訓練?查本署於87年7月16日以行政督導方式函文環保、衛生機關等政府單位於執行病媒防治、環 境消毒前,施藥人員應授以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法規、中毒急救安全使用及防護、用藥器材操作維護及噴藥技術…等課程。本署環境人員訓練 所亦每年辦理登革熱病媒防治、新型流感(禽流感)防疫作業、居家周圍入侵紅火蟻防治、環保單位小黑蚊防治等相關訓練課程,並邀請各級 環保單位(包括清潔隊同仁) 相關人員參加,授以必備之病媒防治及環境消毒專業技能。

●至於清潔公司是否可進行病媒消毒工作部分,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下列環境用藥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包 括以次氯酸鈣、二氧化氯、亞氯酸鈉、次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是以清潔服務業可以使用清潔劑或上述藥劑,進 行環境清潔消毒作業。惟不得使用特殊環藥殺菌劑進行環境殺菌消毒工作,違反者依違反該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0條處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

●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替代役男、工友等人員是否可以執行消毒工作乙節,依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特殊環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保主管機關 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故各機關、學校、醫院、公司、住戶等,可 購買一般環藥殺菌劑,自行使用(含民眾、替代役男、工友等)於上述場所,進行環境清潔維護;惟不得使用特殊環藥殺菌劑,違反者依違反該 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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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956
  • 資料發布日期:98-06-30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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