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主旨:
有關「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與個人「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是否具同等效力疑 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校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集旭字○九三○○○六八九二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病媒防治業係指從事蟲、璊、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 菌消毒之業者。另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 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又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一員。
三、是以,個人若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仍無法逕行從事病媒防治業務;應由病媒防 治業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後,該病媒防治業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