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環署毒字第○○六三八六四號
主旨:
有關本署公告以硼酸﹝砂﹞為成分之環境用藥產品需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前完成依環境用藥管理法 相關規定乙節,其市售產品標示規定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邇來接獲許多業者反應市售含硼酸之環境用藥產品因回收困難,建議從寬處理,基於硼酸產品於市 面銷售情形存在已久,短期內不易達到全面回收更改標示,本署同意於本﹝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前所製造、 輸入之含硼酸之環境用藥產品,得銷售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後所製造、 輸入之含硼酸環境用藥產品,則均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