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環署毒字第○○三九四○三號
主旨:
有關進口登記硼酸製劑引誘除蟑錠分裝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六條﹁環境用藥之調配或分裝,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依 此進口硼酸製劑於國內分裝,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前項委託分裝之審核原則: 受委託人須具有與委託人同一劑型之有效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 受委託人及委託人應共同檢具經法院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及雙方同一劑型之該環境用藥許可證。 委託期限不得逾越雙方該環境用藥許可證。 委託分裝或製造之環境用藥,應分別標示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