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環署毒字第○○五○八一七號
主旨:
配合精省作業,本署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88)環署毒字第○○四○六七五號修正公告環境用藥販 賣業許可執照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格式,請通知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持「原許可執照」及「公 司行號章」換領新格式之環境用藥許可執照,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精省作業,本署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88)環署毒字第○○四○六七五號修正公告環境用藥販賣 業許可執照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格式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88)環署毒字第○○四二二八三號公告環 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為使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格式及發證機關一致,請 貴局依台灣省環保處八 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環五字第三三六○九號函及八八環五字第三三六一○號函送 貴轄之環境用藥販賣業 及病媒防治業者名單,先印妥業者之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再通知轄內業者持「原許可執照」及「公司行號章」親自至 貴局辦理換領證。
三、本案 貴局印製之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流水號碼業者順序,由 貴局自行斟酌編號。 為利管理,同一販賣業許可執照類或病媒防治業可執照類已用過之流水號,如有業者註銷、繳銷或撤銷該 許可執照,該號碼即空缺不補,以免爾後管理上混淆。
四、本次換證作業係因配合精省作業環境用藥相關法令修改而通知換證,以簡政便民為原則,故不須繳交 證照費,以舊證換新證方式,請業者持「原許可執照」及「公司行號章」親自至 貴局辦理換領證,當場換 領,不須備文,以簡化作業程序。如業者除換證外同時辦理環境用藥許可執照變更登記事項者,則須依「環 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作業要點」辦理,並繳交相關審查費或證照費。
五、舊證換領新證之辦理期間規定由 貴局自行斟酌,但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