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環署毒字第○○三二二三九號
主旨:
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標示是否可以浮貼方式為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僅規定標示內容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尚無規定不得浮貼; 惟為避免因環境用藥標示浮貼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其標示內容除應清楚可辨識外,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之標示內容得以加貼文字或數字方式為之。另為避免環境用藥開封後標示脫落影響正確用藥安全,環境用 藥標示不得貼於產品收縮膜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環署毒字第○○三二二三九號
主旨:
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標示是否可以浮貼方式為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僅規定標示內容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尚無規定不得浮貼; 惟為避免因環境用藥標示浮貼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其標示內容除應清楚可辨識外,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之標示內容得以加貼文字或數字方式為之。另為避免環境用藥開封後標示脫落影響正確用藥安全,環境用 藥標示不得貼於產品收縮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