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環署毒字第○○六二三八六號
主旨:
有關經營清潔服務項目中使用特殊環境用藥作為流動廁所水肥之清潔殺菌消毒藥劑,是否列為病媒 防治業乙節,請查照。
說明: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第七款「病媒防治業指從事蟲、璊、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 者。」,如 貴公司使用之一般環境用藥殺菌劑係作為流動廁所水肥之清潔殺菌消毒藥劑,且未從事蟲、璊、 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得不認定為病媒防治業。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特殊環境用藥係指 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須在安全防護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另特殊環境用藥 應符合同法第十九條「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 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並依同法第二十二條做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