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環署毒字第○○二五七五一號
主旨:
病媒防治業是否可製備防蟲紙及防蟲繩供害蟲防治使用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第七款「病媒防治業指從事蟲、璊、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 是以病媒防治業得以經本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一般環境用藥或特殊環境用藥,於病媒防治現場施作藥劑於紙 片或繩索上作為蟲、璊等病媒、害蟲防治用途。
二、如病媒防治業製備含環境用藥之防蟲紙或防蟲繩供販賣、贈予或使用,依本法第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應先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