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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農藥充當環境衛生用藥使用重罰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環署毒字第○九一○○○九七六八號

主旨:

邇來時接獲反應有不肖業者於病媒防治施作時以「農藥」充當「環境衛生用藥」使用,嚴重影響國 民健康與環境安全,請  貴會加強宣導會員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使用環境用藥,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一般 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不列管環境用藥。另依「環境用藥貯存置放及使用 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使用於環境衛生殺蟲、殺璊、殺鼠、殺菌及其他防治有害環境衛生生物或用以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藥品及微生物製劑,必須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准 之環境用藥。

二、請依前項規定,加強宣導會員不得非法使用農藥充當環境衛生用藥,如經查獲除重處外,本署並將嚴 加追究該農藥來源是否涉及偽造環境用藥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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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187
  • 資料發布日期:91-02-06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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