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99年3月23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90020422號
參、主旨:
函詢欲輸出已取得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是否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6條規定辦理專供輸出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因應國外買方之訂購要求,製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始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6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供輸出核准。是以,國外買方訂購要求之環境用藥其劑型、內容量、成分及含量均與該製造業者所取得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登載內容相同者,即無須再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6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供輸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