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我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申報運送每年超過12萬趟車次,運輸量達300萬公噸以上,為有效減少毒性化學物質在運送過程造成環境的污染或危害人體健康,依96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強制要求全國運送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的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GPS)。在96年4月至8月期間本署參考國內運送車輛的種類、物質的理化危害特性及運送量的多寡,結合GPS及GPRS等相關無線資訊傳送技術,會同交通部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為降低國內運作業者衝擊,國內裝載毒性化學物質車輛裝設GPS分成4批次納入管理,以全面監控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運送狀況,及有效的掌握毒性化學物質流向。本署於97年8月1日首次施行第1批次運送車輛(罐槽車)上路前應裝設GPS的規定,該新措施推行以來獲致業界認同,也有極良好管制成效,隨後又於99年1月1日、101年1月1日先後推動施行第2批次(非罐槽車運送氣液體毒性化學物質)、第3批次(非罐槽車運送固體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裝設GPS的措施。為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納入運送管理規範,目前全國約1,800台車輛裝設GPS,納管運送業者共約有200間。隨時掌控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車輛位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特性,意外發生時該如何緊急應變、通報。並結合GIS系統,掌控周遭環境相關的風險變動狀況。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納管批次
批次 | 列管對象 | 施行時間 |
---|---|---|
第一批 (罐槽車) |
註 : 罐槽車車體 : 含槽體式 (含貨櫃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 |
97年8月1日 |
第二批 (非罐槽車) |
|
99年1月1日 |
第三批 |
非罐槽車固體超過200公斤。 |
101年1月1日 |
第四批 (非罐槽車) |
國內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與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淨重未逾下列數量者: |
109年7月1日 |
上述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 |
結合運送表單申報管理,運送表單的運送車輛,依照運送管理辦法,都必須安裝即時追蹤系統,在系統運作上,也採取同步檢核,針對申報運送表單同時,表單系統先確認該運送車輛是否已經安裝即時追蹤系統。另外也建置GPS主動監控與異常管理機制與通報機制,不但整體提升業者對本身車隊管理與運送安全管理的重視,並且增加運送軌跡追蹤的附加價值。GPS的資料另提供政府管理機關自動化的監控與管理功能(例如提供高雄市交通局交通管理中心介結合交管系統,每日監控,在車輛進入管制區域後,交管中心作業系統會提示,發揮管理上的實質綜效,充分掌握國內運輸動線與運送整體安全。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https://toxicgps.moenv.gov.tw/GpsZ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