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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工具標示須知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運輸工具上之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之格式及最小尺寸,如附圖,字體為白底紅字正楷標明,如為小型車,其尺度得減半,各項說明如下:

運送工具標示:應以反光材料製作,文字為正楷。

A、危險物品標誌:

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最小尺寸如圖,標誌之圖例及顏色依國家標準(CNS)六八六四。車輛應懸掛或黏貼所裝載危險物品主要特性之危險物品標誌,亦得同時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主要特性及次要性之危險物品標誌;若危險物品無法依類別歸類者,則免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

B、標示牌:

危險物品名稱: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以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
聯合國物質編號(UN No.):若無則以處理原則號碼替代。目的在查詢意外事故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緊急聯絡電話:應含區域號碼,以便意外事故時之聯絡用。

C、標誌及標示牌放置在車體之位置:

以懸掛或黏貼方式,於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並高於輪胎上緣。且標誌及標示牌應儘量緊靠懸掛或黏貼,倘因空間不足致緊靠困難時,亦得分開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含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人員訓練單位及連絡電話(請洽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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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9,809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13
  • 資料更新日期:108-04-22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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