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經公告應每月申報之運作人應於每月10日前完成申報前1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考量部分地區復工、復業或復電所必須之災害重建時間,為利運作人順利完成相關作業,調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運作紀錄申報期限至114年7月21日(自114年7月10日起計共7個工作日),相關勾稽功能配合於114年7月22日起開始勾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