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環保署已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並於103年11月24日及103年12月4日陸續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本次配合修正「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其修正重點包括:(1)修正第2點,區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及化學物質登錄規定適用裁量基準,(2)增訂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第8條第2項及第16條第4項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規定之裁量基準,(3)增訂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之1有關化學物質登錄規定之裁量基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相關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的「環保法規」之「毒化物管理」分類項下查詢(網址為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Quer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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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2「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二點附表修正總說明.pdf | 767 KB | 1,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