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配合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修正法源依據,變更法條條次並酌修文字;另刪除附件申請表應檢附文件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合營業登記法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政策,修正申請表用詞等,酌修相關規定。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 lingkai.y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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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1005附件-申請解除毒化物禁限用審核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 243 KB | 9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