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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36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辦法除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將相關規定酌修外,並就應投保運作責任保險之運作量基準、最低保險金額,以及參採實務執行上之精進作法等,酌修若干規定。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修正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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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325 KB 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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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888
  • 資料發布日期:109-01-03
  • 資料更新日期:109-06-30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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