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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五條、第十一條草案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保署為加強管理核發機關審查程序相關規定,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許可證(文件)申請(含變更、展延、展延暨變更)之審查原則,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五條、第十一條草案。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含變更、展延、展延暨變更)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因許可證(文件)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完成審查後之發證時限。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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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新聞稿附件-條文修正總說明對照表.pdf 331 KB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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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發布日期:112-07-13
  • 資料更新日期:112-09-07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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