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保署為加強管理核發機關審查程序相關規定,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許可證(文件)申請(含變更、展延、展延暨變更)之審查原則,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五條、第十一條草案。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含變更、展延、展延暨變更)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因許可證(文件)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完成審查後之發證時限。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下載次數 |
---|---|---|
1120713新聞稿附件-條文修正總說明對照表.pdf | 331 KB | 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