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申辦項目 |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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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說明 | 毒性化學物質經本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及其過渡期間改善規定,而運作人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過程因採行對策及控制方法,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得申請解除前項公告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核駁、提起申復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條件 | 運作人擬使用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於禁止運作事項;或於該公告之過渡期間屆滿後,擬使用用途非屬限制之得使用用途者 |
應備證件 | 一、運作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事由及國內外使用現況說明。 三、美國、日本、歐盟、澳洲、加拿大等國之任一國家准用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 四、毒性化學物質或其混合物及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特性說明。 五、使用方法及用途基本資料與使用前後生命週期評估。 六、評估使用過程及相關物質對人體健康、環境影響之程度與範圍。 七、預防或避免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對策及控制方法。 八、零方案說明:即不使用該毒性化學物質於該申請用途之說明。 九、預估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數量、地點、運作期間及運作場所資料。 十、相關文獻參考資料。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洽辦單位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
網址 |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4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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