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運作人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