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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毒化物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二款, 偵測設備應每年校正一次, 如事業每半年以新品偵測器更換,是否可免除每一年校正的要求?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1.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第二項已明定,製造、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規定於運作場所適當定點設置偵測及警報設備,且該設備警報設定值之「偵測誤差」應在正負百分之三十以內(其係為確認偵測器於利用標準品進行校正時,可容忍的誤差值,非指警報設定值之誤差範圍),並應每年實施校正1次。
  2. 為確保運作業者符合該條文規定,前述運作人每年應以真實氣體校正之(校正時需於取樣設置口給予校正氣體),以利確認偵測器組件(一般包括偵測感知器、氣體取樣裝置、電源供應、採樣管以及設備主體相關組件等)之功能正常,且可同步驗證該設備其響應時間,是否在一分鐘以內,自動發出聲響。
  3. 因此,不論偵測器組件何時更換(含新品),均應依前述規定每年進行1次氣體校正工作,以達有效預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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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11,296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19
  • 資料更新日期:112-07-21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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