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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氯,任一場所任一時刻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另備有水霧噴灑設施,若運作廠場氯氣使用及貯存總量達600KG,使用及貯存氯氣皆以氣瓶櫃方式貯存,另氣瓶櫃內皆有灑水設施,請問這樣還需要另外再設置水霧噴灑設施嗎? 若需要裝設,可否以消防灑水設施替代呢?
-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氯,任一場所任一時刻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另備有水霧噴灑設施。換言之,即氯氣運作總量超過100公斤之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水霧噴灑設施」。至備有該水霧噴灑設施功能,則需具有能將外洩氯氣阻絕或去除吸收,不致使氯氣外洩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環境之設施功能,此方能符合該辦法所規定之要求,合先敘明。
- 若運作廠場使用及貯存場所所設置的消防灑水設施能達到前揭所述功效,即可將消防灑水設施視作為水霧噴灑設施。惟運作廠場「消防灑水設施」設置當時是否已考量毒性化學物質氯氣洩漏時,能以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並且能有效阻絕或去除吸收氯氣,故須再予檢視並審慎衡量其功效,俾確保達到前述設置「水霧噴灑設施」功能。
- 點閱次數:4,783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19
- 資料更新日期:112-07-21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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