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符合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檢具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而根據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二、航空許可之運送。
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前項第一款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 運送聯單所載內容有變更者,應於運送前申報變更。」 根據內容特別提醒注意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並無量之限制,因此不論大小量均需提送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