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進出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是否應申請運送聯單、申報記錄等相關內容。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2條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申報聯單,第四類不在此限,另依毒管法第8條「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請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中登入申報,申報相關細節請洽詢(02)2370-1999環資國際公司。

分享
  • facebook
  • line
  • 點閱次數:8,659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19
  • 資料更新日期:112-11-10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
回上一頁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