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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可攜帶少量自用環境用藥,係指多少量?種類為何?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1.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附表」規定,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定數量:液體總量1公升以下(含1公升);固體總量1公斤以下(含1公斤)。經常出入境者,每月僅能攜帶1次,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不得攜帶屬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之環境衛生用藥。
  2. 少量攜帶環境用藥種類限定於環保署已登記之一般環藥,不在表列者,則須向本局申請核准文件後始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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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230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8
  • 資料更新日期:108-02-01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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