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附表」規定,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定數量:液體總量1公升以下(含1公升);固體總量1公斤以下(含1公斤)。經常出入境者,每月僅能攜帶1次,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不得攜帶屬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之環境衛生用藥。 少量攜帶環境用藥種類限定於環保署已登記之一般環藥,不在表列者,則須向本局申請核准文件後始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