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7條規定環境用藥標示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與勞委會之安全資料表不同,且不能互用,環境用藥標示另一主要目的為保護消費者用藥安全,與安全資料表意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