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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其責任歸屬為何?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境用藥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環境用藥時,即依規定完成產品之標示,故其責任歸於其製造業或輸入業。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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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596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8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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