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4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其紀錄應保存3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自107年10月20日起實施按季提報,環境用藥製造業及販賣業應於每年1、4、7、10月之當月20日前,以網路傳輸提報前一季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