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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紀錄是否需定期提報?
-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4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其紀錄應保存3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 自107年10月20日起實施按季提報,環境用藥製造業及販賣業應於每年1、4、7、10月之當月20日前,以網路傳輸提報前一季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
- 點閱次數:3,761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8
- 資料更新日期:108-02-11
- 資料檢視日期:1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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