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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之主管機關為何?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1. 我國對於化學物質的管理,概依化學物質的目的用途來劃分,以殺蟲劑為例,在人體上使用者,由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主政管理;在動物身上使用或農作物上使用者,由農委會分別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或「農藥管理法」主政管理;至於環境衛生、污染防治之使用,由環保署化學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主政管理。106年3月14日行政院召開「研商人用化學防蚊液」之管理措施會議,確定含派卡瑞丁(Picaridin)等成分之人用化學防蚊液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得視為會接觸人體皮膚之環境用藥,自此原由衛生福利部以「藥事法」管理之人用化學防蚊液改由本署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但原屬衛生福利部核發藥品許可證之人用防蚊產品,仍由該部管理。
  2.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條規定,環境用藥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保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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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9
  • 資料更新日期:108-02-01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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