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2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扣、沒入或令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為適當之處理。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或頂替使用許可證、許可執 照者,應由原發照機關撤銷、廢止該許可證或許可執照,並公告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品名及所犯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