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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獲製造或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情事,將受到何種處分?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1.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2.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2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扣、沒入或令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為適當之處理。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或頂替使用許可證、許可執  照者,應由原發照機關撤銷、廢止該許可證或許可執照,並公告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品名及所犯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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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598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7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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