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環境用藥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情形。拒絕、規避或妨礙依該條規定之檢查、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環境用藥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情形。拒絕、規避或妨礙依該條規定之檢查、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