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1條規定,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如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其負責人或實際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2小時內,報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立即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輸入、輸出、運送、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行為。若該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將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