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7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持相同劑型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代為製造,委託製造期間不得逾越委託者及接受委託者其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