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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依規定可置放特殊環境用藥數量為何?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1000公升(公斤);未逾100公升(公斤)者應設專櫥加鎖,逾100公升(公斤)者應設專用置放區並加鎖管理。其專櫥或專用置放區不得置放環境用藥以外之化學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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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127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28
  • 資料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檢視日期:1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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