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1000公升(公斤);未逾100公升(公斤)者應設專櫥加鎖,逾100公升(公斤)者應設專用置放區並加鎖管理。其專櫥或專用置放區不得置放環境用藥以外之化學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