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是,環境用藥許可證未於有效期間期滿前申請展延,應依規定重新申請。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違反前項規定者,即為製造、輸入偽造環境用藥,依法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