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一、緣起
荒野協會調查紀錄顯示長期噴灑除草劑的土地呈枯黃
賴前院長於106年12月14日主持「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會議,決議請農委會加強除草劑源頭管制,非農地的環境雜草管理,請環保署協助地方政府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期透過跨部會共同合作強化除草劑管理,避免其不當使用,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中央及地方政府跨部門的分工合作以及環保團體協助形成夥伴關係示意圖
二、願景
由政府與環保團體及民眾共同營造安全無除草劑的遊憩環境。
三、推動策略
- 制定農地環境雜草管理指引
107年本署主動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關切除草劑議題之環保團體,包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下稱荒野協會)、台灣環境公義協會(下稱公義協會)等召開研商會議,共同制定「非農地雜草管理指引」,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因地制宜,作為雜草綜合管理方法之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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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地方政府制定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自治條例
宜蘭縣政府為最早實施禁用除草劑之地方政府,其於104年5月29日制定「宜蘭縣除草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主要規範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以外土地等區域,禁止使用除草劑。臺北市政府於105年8月31日訂定「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限制除草劑的使用範圍、資格等。本署為規劃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於107年邀請該2地方政府環保局召開諮詢會議,瞭解其管理方式及實施自治條例後相關配套措施,以作為後續政策推動參考。 -
與環保團體攜手合作加強宣導力道
從傳統的單向式政府主導的溝通模式,納入環保團體合作模式,透過民間環保團體既有綿密的社群網絡,以及草根性、活潑性及知識性的各項活動舉辦,讓除草劑使用於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議題,以多層次、多面向及分眾式的溝通方式,增進大眾對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執行方法選擇的認知,避免除草劑不當使用而污染環境。
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推動策略示意圖
四、本署推動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成果
- 完成訂定「非農地(非農用)環境雜草管理指引」,提供公部門多元化雜草管理方式
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關切除草劑議題之環保團體,經過7次研商討論會議,內容包括:預防性防治(如整地、客土)、物理性防治(人力或機械除草)、植被管理(覆蓋不同草種)、生物性防治(國際已有利用動物於公園內吃草之案例)等多元防治方式,提倡由公部門帶頭做起,透過各種雜草管理方法取代傳統化學防治,落實非農地不用除草劑。其中,在歷次跨部會研商會議中,已有部會表示所轄土地均無使用除草劑。
「非農地環境草管理指引」之環境草綜合管理方式
- 訂定「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自治條例參考版」,供地方政府制(訂)定管理法規參考
制(訂)定非農地雜草相關管理法規,本署於107年亦同步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關切除草劑議題之環保團體共同完成訂定「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自治條例參考版」,特別針對公園、學校、農村社區、醫院、道路綠地、墓園、經人為規劃之溪畔、坡地等非農業非農用土地加強管理。 - 地方政府相關管理法規制(訂)定情形
截至109年7月25日,各地方制(訂)定相關管理法規情形如下:其中,高雄市環保局自本署推動該項工作於107年度完成制定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108年桃園市預告「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及109年花蓮縣公告「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苗栗縣、屏東縣等刻正研擬中。各地方政府研擬或制定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相關自治條例歷程圖
- 宣導成果
自107年至109年,共有19個地方政府參與推廣雜草管理,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金門縣等。
民間團體包括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臺灣環境公義協會、雜草學會、社團法人台灣環境教育協會等環保團體。
這3年間,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之下,共辦理382場宣導活動及講座、宣導2萬4284人次。
其中,107年辦理68場次、宣導2713人次;108年115場次、宣導7810人次;到109年199場次、宣導1萬3761人次,每年都有顯著成長。
107年8個地方政府與2個環保團體共同辦理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宣導活動及講座執行成果
108年11個地方政府與3個環保團體共同辦理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宣導活動及講座執行成果
五、未來規劃
- 持續與外界合作推動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
110年度將持續與地方及環保團體合作推動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截至110年3月,已邀請臺北市等18個縣市政府及荒野協會、環境公義協會、台灣環境教育協會等3個環保團體,後續將積極規劃擴大邀請關注該議題之環保團體共同參與,透過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力量擴大宣導民眾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及非農地不用除草劑,避免除草劑污染環境及危害人體健康。 - 持續協助地方政府制定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辦法
為落實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避免除草劑違法使用,將持續與跨部會合作,督導尚未研擬或刻正研擬之地方政府完成制(訂)定其管理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