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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應變人員訓練資訊專區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專區

一、簡介

  為降低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事故發生時,對環境及人體健康之衝擊及影響,考量事故應變有其專業性質,及為提升應變程序兼顧安全與效率,落實各項專業應變工作。有建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及合格證照制度之必要,化學物質管理署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爰自110年7月1日起開辦訓練。

 

二、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及參訓資格

  依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定義,應變人員訓練等級分為五級,分別為通識級、操作級、技術級、指揮級及專家級,其參訓資格如下述:

  • 通識級、操作級及技術級:應具有「年滿十八歲,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
  • 指揮級:應具有「操作級、技術級或專家級合格證書」、「高級中學以上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
  • 專家級:應具有「技術級合格證書」、「專科以上理、工、農、醫等相關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

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及應具備能力
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及應具備能力

三、取證流程

取證流程圖
取證流程圖

四、訓練機構資訊

訓練機構

機構名稱 報名資料
寄送地址
服務專線 訓練地址
財團法人
工業技術研究院

540219
南投縣南投市文獻路2號A317室

049-2345678

1. 新竹市消防教育訓練基地
(300097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75巷9號)

2. 煙波大飯店新竹湖濱館
 (300108新竹市東區明湖路773號)

國立聯合大學

360302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聯大2號

037-382118

1. 新北市消防局緊急應變學院
(244015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1段302號)

2. 文化大學建國本部(大夏館)
(106313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231號)

3. 文化大學延平分部(大新館)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27號)

4. 國立聯合大學第一(二坪山)校區
(360301苗栗市恭敬里聯大1號)

5. 國立聯合大學第二(八甲)校區
(360302苗栗市南勢里聯大2號)

國立
雲林科技大學

環境事故應變諮詢中心

640301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

05-5362023

1.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557019南投縣竹山鎮大公街100號)

2.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640301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

3. 東海大學
(407224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四段1727號)

4.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
(500207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1號)

5.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寶山校區
(500034彰化縣彰化市師大路2號)

6. 嘉義市身心障礙綜合園區再耕園
(600073嘉義市西區玉康路160號1樓)

國立
高雄科技大學

南區毒化災專業訓練中心

824005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

07-6011000
分機32356

南區毒化災專業訓練中心

(824005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

 

五、開班資訊及報名方式

專業應變人員訓練最新開班訊息請至 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資訊平臺 查詢及報名,亦可查詢課程及得知進一步詳細資訊

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資訊平臺 網址:https://erttraining.moenv.gov.tw/

系統諮詢專線:049-2345678

 

六、檔案下載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簡章.PDF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諮詢專線:049-2345678

 

七、Q&A

       (一)訓練相關問題與答覆

項次 問題 答覆
1 我已經有交通部相關應變人員訓練的合格證明,可以採認嗎?能換證嗎?
  1. 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得向本部委託之訓練機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申請核發通識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惟其有效期限與證明書有效期限一致。
  2. 申請說明及申請所需之文件,可至本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附件下載區下載。
2 北部是否有開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指揮級及專家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課程?

目前指揮級及專家級僅於南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開辦,若有參訓需求,得逕洽國立高雄科技大學(07-6011000分機32425林小姐)詢問訓練相關事宜。

3 北區、中區學員要參加高級別訓練(如指揮級、專家級),需至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參訓,是否有相關交通、住宿資料? 高科大附近住宿、交通資訊,有網站可供查詢利用(南區毒化災專業訓練中心-便民服務專區),或可致電高科大林小姐(電話:07-6011000分機32425)洽詢。
4 專業應變人員測驗出題範圍? 各級別專業應變人員訓練測驗是依據上課的課程分別進行測驗,例如技術級訓練包含通識課程、操作課程與技術課程,因此需分別測驗通識課程、操作課程與技術課程,而出題範圍係由教材出題。
5 何時會公告專業應變人員訓練開班訊息? 有關訓練開班訊息會在前一年度11月20日、當年度2月20日、5月20日與8月20日,於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資訊平臺依序公告當年度1~3月、4~6月、7~9月與10~12月份開班訊息,並於同日上午9時30分開放報名。
6 僅需登載通識級應變人員之運作場所,以具有指揮級或專家級合格證書之人員登載,是否需常駐於運作場所?
  1.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相關運作人登載「通識級」、「操作級」或「技術級」之專業應變人員,應受僱且常駐於運作場所執行業務。
  2. 具有指揮級或專家級合格證書的人員可以登載為通識級應變人員,但因登載的應變人員級別仍屬於通識級,因此該人員仍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常駐於運作場所執行業務。
7 取得甲、乙或丙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簡稱專責人員證書),能否登載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簡稱應變人員證書)分為通識級、操作級、技術級、指揮級與專家級共5個等級,與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不同,執行業務也不一樣,因此不能以專責人員合格證書登載為應變人員。
8 取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是否代表已完成應變人員登載? 取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後,需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業者端)-「專業應變人員登載」功能項下完成應變人員登載事宜。

 

(二)再訓練相關問題與答覆

項次

問題 答覆
1 請問何時開始再訓練? 自113年1月1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並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每年度完成再訓練。
2 請問通識級是否要再訓練?

通識級目前法規尚無規定需再訓練,惟本署考量相關毒化災應變基礎知能及相關管理法規仍應適時更新,已規劃免費通識級再訓練線上課程,後續另行通知,鼓勵相關人員持續學習相關知識。

3 參加專業應變人員再訓練,是以應變人員登載級別認定還是證書級別認定?取得專家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登載為技術級專業應變人員,需再訓練的級別為何?
  1. 以登載之級別認定。
  2. 應參加技術級再訓練。
4 如何得知再訓練開班日期? 再訓練開班訊息會在前一年度11月20日、當年度2月20日、5月20日與8月20日,於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資訊平臺依序公告當年度1~3月、4~6月、7~9月與10~12月份開班訊息,並於同日上午9時30分開放報名。
5 請問再訓練的訓練機構與訓練地點?

專業應變人員再訓練的訓練機構與報名參加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的訓練機構相同,各訓練機構的訓練地點可至本網頁四、訓練機構資訊查詢或下載本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簡章(PDF檔)查詢。

6 自113年1月1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1年內未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6個月內完成再訓練,有關「到職之翌日起」意思為何? 所謂到職之翌日起係指被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日期之後,第一天起算。
7 某甲於113年1月1日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並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應於何時完成再訓練? 自113年1月1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並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每年度完成再訓練。因此,某甲應於114年底前完成再訓練。
8 某甲於111年10月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並於113年8月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應於何時完成再訓練? 自113年1月1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1年內未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6個月內完成再訓練。因此,某甲應於114年2月前完成再訓練。
9 再訓練要至原訓練機構回訓嗎? 不需要,各訓練機構有開再訓練課程,均可逕行報名參訓。
10 某甲取得技術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於運作場所A登載為操作級應變人員,在聯防組織B登載為技術級應變人員,如需參加再訓練,應參加的級別為何? 同一人於運作場所及聯防組織登載不同級別專業應變人員,可以登載之最高級別參加再訓練,因技術級可取代操作級專業應變人員,因此,本案可參加技術級再訓練即可。
11 某甲取得指揮級、專家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於運作場所A登載為指揮級應變人員,在聯防組織B登載為專家級應變人員,如需參加再訓練,應參加的級別為何? 同一人於運作場所及聯防組織登載不同級別專業應變人員,可以登載之最高級別參加再訓練,惟指揮級與專家級專業應變人員無法互相取代,因此,本案應分別參加指揮級與專家級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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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44,378
  • 資料發布日期:110-05-06
  • 資料更新日期:113-04-03
  • 資料檢視日期: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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