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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環境用藥零售商宣導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一、環境用藥管理法已於95年1月27日經總統明令修正公布,其中規範一般環境用藥零售業的規定如下:

  1. 不得販賣標示上無環保署核准字號之環境用藥(即偽造環境用藥)。
  2. 不得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超過有效期限之環境用藥。
  3. 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4. 不得販賣特殊環境用藥(是否為特殊環境用藥,可由其標示上判斷,如標示上有「限由環保衛生主管機關、病媒防治業或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使用」字樣者,即為特殊環境用藥)。

二、地方環保單位會例行性定期查核一般環境用藥零售業,如便利商店、超市、西藥房及雜貨店。一但發現貨架上陳列過期環境用藥,即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或一但發現貨架上陳列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即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第1款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3條規定,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依危害情形,分別處下列處分:

  1.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2.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3. 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四、另依環境用藥46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9萬至45萬元罰鍰。

五、如有過期一般環境用藥(一般環境用藥:例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殺菌劑等),請通知原廠商或經銷商回收,切勿陳列於貨架上。

六、請特別注意您的權益,如有疑問請洽當地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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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發布日期:106-06-12
  • 資料更新日期:109-10-22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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