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製造或輸入環境用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需先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違者將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合法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署衛製字、環署衛輸字、環衛藥防蟲字 輸入或郵寄未經許可環境用藥,由海關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 旅客或交通工具人員得少量攜帶環境用藥進口,限供自用,不得販售。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固、液體限量1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