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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進口環藥須知-進口環藥須許可,攜帶環藥限自用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 製造或輸入環境用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需先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違者將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 合法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署衛製字、環署衛輸字、環衛藥防蟲字
  • 輸入或郵寄未經許可環境用藥,由海關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
  •  旅客或交通工具人員得少量攜帶環境用藥進口,限供自用,不得販售。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固、液體限量1公斤以下。

民眾進口環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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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458
  • 資料發布日期:109-03-11
  • 資料更新日期:109-10-22
  • 資料檢視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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